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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ABC:公司有四種,要選哪一種?

創業ABC:無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差別在哪?

作者/黃柏榮律師

    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所設立之組織,對於現代經貿發展,俱有極其之重要性,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差在哪?一篇帶你了解!

    公司種類介紹

    公司種類介紹

          依公司法之規定,公司種類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種組織型態,依其特徵,無限公司為典型之「人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則為典型之「資合公司」,兩合公司與有限公司則介於二者之間,前者性質較偏向人合公司,後者性質則較偏向資合公司。

          相較而言,人合公司具有「合夥性質濃厚、股東地位取得移轉均不易、企業經營與所有合一」等特徵,資合公司則具有「法人性濃厚、股權移轉容易、企業經營所有分離」等特徵。

        公司之組織與股東責任

        公司之組織與股東責任

        無限公司

        無限公司

              由兩人以上股東組織,各股東就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出資不以金錢為限。

            兩合公司

            兩合公司

                  由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無限責任股東就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

                  惟在出資部分,無限責任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出資,有限責任股東則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並其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惟不許以勞務出資,且股東之出資須一次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

                      有限公司由於其設立簡便,股東僅就其出資額對公司負其責任,而成為我國數量最多之公司類型。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非閉鎖性:由二人以上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將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僅就其所認股分,對公司負其責任,並其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惟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 閉鎖性: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除具有上列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特質外,股東得以勞務出資,且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最大特點是「股份之轉讓受到限制」,股東間具有高度緊密關係,故需要由章程限制股東轉讓股份,以維持成員之穩定性。

                    結語:

                    結語:

                      • 國內公司組織登記家數統計
                      公司種類 數量 百分比
                      無限公司 7 0.0%
                      兩合公司 4 0.0%
                      有限公司 580,249 75.6%
                      股份有限公司 187,289 (閉鎖性5,528) 24.4%
                      總計 767,549 100%

                      依商業發展署113年1月統計資料所製

                      從上面統計資料趨勢不難看出,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已經是舊時代的產物了,畢竟股東還要負上「無限清償責任」,一旦公司資不抵債,股東除了出資額以外,還要自掏腰包清償給債權人!相較於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只要以出資額為限負責,這種優惠是不是差很多呢?而有限公司只要1個股東就可以設立,自然成為中小企業的熱門選項,若公司日後規模擴大,還可轉型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2條第1項:「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法第41條第1項:「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公司法第43條(無限公司):「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並須依照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公司法第99-1條(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
                      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有限公司):「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第117條(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勞務為出資。」
                      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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