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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ABC:公司設立登記怎麼辦?

創業ABC:公司設立登記怎麼辦?

作者/黃柏榮律師

    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所設立之組織,應依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完成設立登記後,方能成立取得法人格與使用公司名義從事營利行為,但公司登記去哪辦?要花多少錢?別怕,讓律師來告訴你!

    決定公司組織型態、負責人與資本額

    決定公司組織型態、負責人與資本額

             依股東的需求決定公司組織,相關內容可詳參筆者「創業ABC:公司有四種,要選哪一種?」文章。

      雖然公司設立登記現已廢除最低資本額的限制,惟設立前仍應審慎考量資本額的多寡,以便公司正常運作。另外資本額還會牽涉到申請公司登記案件的規費,規費按(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例如(實收)資本額5,000萬元的公司,設立登記規費就是12,500元;(實收)資本額5萬元的公司,登記規費1,000元。

        決定公司設立名稱

        決定公司設立名稱

              設立公司名稱不得與同行業之他公司名稱相同,建議股東間可備妥數個公司名稱後,至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網站查詢公司名稱是否經他人使用後,再向經濟部申請預查(規費300元),於收到預查核定書後,即可確定公司名稱。

            開立銀行帳戶與存入資本額

            開立銀行帳戶與存入資本額

                  收到前開預查核定書後,負責人應備妥相關文件資料至銀行開立公司籌備處帳戶,並存入資本額,於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即可變更為正式公司名稱之帳戶。

                送交會計師查驗資本額

                送交會計師查驗資本額

                  於會計師簽核出具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後,方能連同申請書、公司章程影本等公司設立登記文件送交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公司設立。

                    驗資完成後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

                    驗資完成後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

                      有限公司要在章程訂立、股份有限公司要在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受理公司登記之服務機關:

                        公司登記後取得統一編號,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公司登記後取得統一編號,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結語

                        結語

                          其實公司設立登記送件流程不難,但公司法有諸多程序事項規範,而有無遵守相關程序,從準備的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同意書等文件可見端倪,一不小心可能被要求補正甚至有遭罰鍰可能,想要設立公司之前,務必要清楚相關流程!或可考慮委任會計師、律師為代理人。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387條:「申請本法各項登記之期限、應檢附之文件與書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項)前二項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第3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第5項)」公司法第388條:「主管機關對於各項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公司登記辦法第2條:「公司應於下列情事完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一、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章程訂立。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者,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三百元;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前項預查申請案,經主管機關駁回者,申請人已繳納之規費不予退還」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3條:「公司申請下列登記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一、設立公司登記:(一)股份有限公司: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二)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及有限公司:按其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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