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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難斷家務事?離婚一定要請律師協助嗎?

清官難斷家務事?離婚一定要請律師協助嗎?

 

如何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文件?到哪個政府機關辦理?

種種問題在網路上只需要動動手指就能夠獲得大量資料,

甚至就連如何進行蒐證、如何向配偶爭取自己與子女的權益等更細節的文章,都數不勝數。

透過這些網路資料,民眾可以對離婚這件往昔眾人諱莫如深的事情有更全面的了解。

但這是否便意味著從離婚的開始到結束,都可以由自己完成?

是否真的能完全不經過律師協助,而順利完成一切程序且不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

以下就離婚的不同階段,分享其中的困難點,並對律師可以提供的服務及協助介紹,

使民眾能更清楚評估自己的個案,是否需要委請律師提供服務。

離婚一定要請律師協助嗎

各程序階段的困難點

各程序階段的困難點

離婚的方式大致有三種,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以下就三種離婚方式中所可能遇到的困難處做介紹,並介紹律師的工作是如何弭平問題並提供協助。

一切的開始:協議離婚

一切的開始:協議離婚

所謂協議離婚,是當事人透過協商,確認雙方有離婚真意並就其他細節事項做決定,再攜帶離婚協議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的方式。在這種離婚方式中,有以下種種的難處需要克服。

  1. 需要協商之事項細節眾多
  2. 附隨在離婚之下的爭議事件

離婚並不僅僅只是單純的消滅當事人間的配偶關係。離婚牽涉到的除了身分關係以外,更重要的是財產的分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雙方婚後生活能力的確保(也就是子女扶養費及贍養費)以及子女的會面規劃。單純離婚是非常容易的,雙方同意在協議書上找兩個證人簽個名,到戶政事務所辦個登記,婚就離了。但這種不就財產、子女做協議的單純離婚,僅適用於「婚根本沒有結多久,兩邊都沒什麼財產,且沒有小孩」的情形。

  • 如未妥善處理,可能有法律風險

當有其中一方是高收入人士,或雙方已有子女,或結婚已有一段時間,這種最單純的離婚將導致後續各自生活都充斥著法律風險。輕者可能只是被對造民事起訴請求扶養費或贍養費,重者於有子女的情形,甚至有構成刑事和誘罪的風險,不可不慎。

 

  • 網路等等資源,不夠詳盡

離婚協議書的範本在政府網站、各個法律介紹網站甚至書店四處可見,但其多僅列出待協商之重大事項,並未就具體如何分配、若有情事變更等等具體細目提出可供選擇的協議內容。例如:如何計算夫妻婚後財產、財產分配應採金錢或現物分配、若不動產以一方名義登記其財產權性質或歸屬如方監護、共同監護如何安排子女住居所、非監護人一方如何何、哪些財產必須計入分配總額、子女監護係共同或一進行會面交往、會面交往進行的次數時間地點、扶養費數額如何計算、給付分期如何訂定等等,雖屬細節,但卻非常重要的議題,往往非一般民眾能夠全面而無疏漏的掌握。

  • 協議需要的談判能力及經驗
  • 協議過程難以保持客觀冷靜

除了協議本身的複雜程度可能會因個案的不同有所變化外,協議過程所需耗費的時間、精力,以及情緒勞動的成本才是真正困難的部分。若是兩個已經失去共同生活感情基礎的人連誰應該要負擔小孩下一學年的營養午餐費都可以大吵七天七夜,何況是需要兩人平心靜氣,以純粹客觀的角度出發討論的離婚協議?

 

  • 智識、經驗的落差

當配偶一方的學經歷並未如同另一方豐富時,在協商時往往會被牽著鼻子走,在資訊不平等、財力不平等,甚至智識不平等的情況下進行協商,往往會將自己的權益拱手讓出,其結果可能比不離婚更讓人無法接受。

  • 律師所能提供的協助
  • 防止因小失大

許多人不願意提早委請律師的顧慮,不外乎是家醜不願外揚、擔心請了律師反而容易走入訴訟、不想刺激對方、律師費用高昂等等。但事實上,若不委請律師,只是增加離婚後更大的訴訟風險、負擔更大的損害賠償可能。且因雙方已經簽署離婚協議,當事後陷入訴訟時反而會使自己受到不利協議的拘束,可能導致就算亡羊補牢請了律師,也沒有辦法挽救頹勢。

 

  • 作為軍師提供建議

在離婚協商時及早委請律師協助,除了可以完整的考量到離婚所衍生各種需要協議的事項外,在對方有隱匿、出脫財產、進行威脅、帶走子女等不法行為時,也可以及早的由律師協助採取緊急手段處置,律師甚至會在此等行為出現前就提醒您應該要注意的事情,以防止上述各種情形發生,畢竟預防勝於治療。

 

  • 與對造溝通的緩衝角色

且委請律師進行協商也是淡化情緒、加速協商進度、確保協議內容公平的最佳手段。如果每一次的協商都只有婚姻雙方當事人,每次碰面不到五分鐘便開始拍桌大罵,如何順利繼續協商?若雙方皆有委請律師,由兩邊專業的代理人進行商談,不但能迅速解決爭議,婚姻雙方當事人所需要溝通的對象也只有各自委請的律師,不但降低了溝通成本,且更能夠減少情緒化所帶來的風險。

協議不成的調解離婚

協議不成的調解離婚

若婚姻兩造進入了調解離婚的階段,就必須要進入法院,在調解委員的面前協商。調解如果成立,不論調解的結果是兩造要離婚,或是不要離婚,都與進入訴訟後的法院判決有同一效力。而調解階段會有什麼困難處?

  1. 調解當下情形
  2. 調解委員身份不一、風格各異

調解的進行方式本質上還是兩造當事人進行協商,只是調解成立的效力與單純的離婚協議有所不同而已。調解特別的地方在於,調解必須在調解委員面前進行,而調解委員則有不同身份,可能是社工、律師、心理師,甚至也有退休的法官擔任調解委員。調解委員主持調解程序的風格各有不同,對於第一次進入法院進行調解的民眾而言,如果遇到比較強勢的調解委員,很有可能沒辦法堅定的陳述自己所想,尤其是當調解委員本身若帶有既存的偏見,對於處在離婚過程中身心正脆弱的民眾而言,可能會有巨大的影響,不論是法律權益上的影響,甚至心靈健康上的影響都屬之。

 

  • 調解委員的主觀偏見

比起兩造當事人自行協商,加入了調解委員的調解,雖然理想上是更具備公平性的,但運作起來可能不是這麼一回事。調解程序本身的彈性其實就是最大的法律風險,調解委員可能會因著自身生活經驗,而對某一方產生同情或是不理解的情感,此時一方當事人很可能在調解委員的推波助瀾下答應了更不利的條件,畢竟在三方關係下,鮮少有人能處在弱勢的地位,還能夠為自己的權益據理力爭。

  • 是否接受調解?
  • 調解時間緊湊

調解的次數多在2至3次間。在調解委員的影響下,兩造當事人在第一次調解時便做成調解筆錄成立調解的情形也所在多有。但如此倉促的調解可能比兩造自行協議的時間還要短暫,是否能夠面面俱到的處理所有離婚問題,可能存疑。若其中沒有律師的輔助,而調解委員又非法律專業人士,則該調解之公平性也可能有所欠缺。

 

  • 調解事項複雜

於調解後,當調解委員要雙方回去想想是否要接受調解時,民眾看著手上的調解紀錄,也很有可能感到心慌不安。落落長的調解事項,到底哪款有利哪款不利,就算上網查詢也不知從何搜尋起。

  • 律師所能提供的協助
  • 事先規劃調解方案

若在調解程序有聘請律師,律師除了會於調解程序進行時,陪同當事人出席調解庭並代當事人發言,更重要者為依照當事人的意願擬定己方的調解方案以確保當事人的權益。

 

  • 陪同出席調解以確保當事人權益

有律師陪同出庭除了可以避免當事人於過程中情緒有過大的波瀾、由律師承擔協商過程中防止對造直接言語攻擊當事人的角色,也可以預防或制止調解委員施加不正當的壓力於當事人身上,如此才能在調解程序中達到兩造公平協商的效果。

 

  • 判斷調解公平性及下一步規劃

律師在調解時,也能夠憑藉自身較多的經驗,評估哪些協商事項可以退讓,而哪些不行,並就協商結果進行法律效果的分析,使民眾能夠理解調解之內容以決定是否要接受調解或是進入下一步的訴訟。且當個案為牽涉財產分配、扶養費金額、價額重大的案件,或是有跨國婚姻的情形,牽涉的法規範可能不止有台灣法,而是有各當事人母國之法時,有律師的介入才能確保協商結果之公平合理性,這是民眾自力單獨很難做到的。

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的裁判離婚

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的裁判離婚

當調解不成立雙方進入訴訟時,委任律師進行訴訟可說是在資歷足以承擔的狀態下,必須進行的事項,原因如下。

  1. 法律專業的缺失

進入訴訟後,首先面臨到的問題就是該如何以法律語言撰寫書狀給法官以及對造?如何清楚的陳述想主張的事實,並就事實提出有效的證據,同時還需要就對造的陳述或是抗辯,努力反駁?訴訟裁判離婚的要件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中,但是第一項的列舉離婚事由,第二項的概括離婚事由,該如何就法規要件論述及舉證?法院目前所採的有責主義,在憲法法庭最新見解變更後如何調整?

種種法律上、事實上的問題,很難由民眾自己透過網路研究得到結論,遑論將這個結論套用在自己的個案上並將以文字轉化為法官看得懂、看得順眼的訴狀。當法官進行裁判時,若發現某一造交出來的訴狀中,事實及法規的論述七零八落,中間還夾雜著對裁判毫無幫助的情緒化資訊,試想,身為法官,當審判工作的進度被這樣的訴狀拖累,同時身後還有幾百件案子等待處理;當某個事實有模糊空間,好像原告或被告都有道理時,會不會下意識想要傾向讓你看得比較輕鬆、舒服、簡明的那一方的意見呢?況且,我國離婚制度有「失權效」這個制度,也就是說,如果離婚時沒有把所有的離婚原因主張,如果之後沒有離成功,就都不能再主張了。這樣的法律風險,當事人是否有能力承擔?

  • 訴訟程序的繁雜痛苦
  • 書狀往返的繁雜

法院寄送開庭通知或是要求補正某些資料也有期間限制,甚至是收到不利的裁定或判決,往往只有10天、20天的抗告期間。若是平時沒有收信習慣,或是工作繁忙且住宅沒有專門的收發,很有可能就這樣錯過了寶貴的抗告、上訴期間,進而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在書信往來的麻煩以外,訴訟也需要特別安排時間以出席法院庭期,雖然地方法院每個縣市都有,但當案件不幸拖到了二審,若住居所不在高等法院所在縣市,免不了得舟車勞頓。加上法官開庭的時間有時會因前一庭的案件較為複雜或是有突發狀況導致延遲,更會使時間的安排受到衝擊。

  • 庭上攻防的痛苦

而民眾最難以適應的部分,當屬訴訟上強烈的攻防、對立。裁判離婚與調解離婚最大的不同處,在於裁判離婚本質上是訴訟事件,而附隨發生的扶養費裁定、子女監護裁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等事件,都有強烈的訟爭性,與調解是重在當事人好好講開的目地不同。所以在整個裁判離婚過程中,當事人必須要將婚姻生活上所有的隱私曝光在法庭中,由法官決定到底是誰應該負擔比較大的責任;在財產分配上,重點圍繞著財產歸屬誰、何時取得、變價金額多少等等事項;在子女親權酌定上,必須要開始想方設法證明對方為不適任父母,而開始對對方的生活習慣、品行、人格,甚至是原生家庭背景作出攻擊。而子女往往也需要作為證人接受兩造及法官的詢問,該如何與處在巨大壓力下的子女當庭對話,且從其口中得出對自己有利的證詞,而不會傷害到子女的心靈,也是極為困難的。當事人在家裡吵架是一回事,在法庭上公開的辯論、舉證,試圖說服法官又是一回事。當事人是否有這樣的能力能夠在法官權威的面前侃侃而談,能夠順利的進行舉證,往往是帶有疑問的。

  • 律師所能提供的協助
  • 專業盡責的程序代理

律師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完整確實的訴訟代理服務,從訴狀的撰寫、對對造陳述的抗辯、至法院開庭、開完庭後的總結報告及法律意見分析,將為當事人省下非常多的時間,並加速整個訴訟流程的進行以免拖沓,同時亦將使人為疏失的風險降到最低。

  • 提供自身經驗以為安慰

除了法律專業的提供外,律師也經歷非常多當事人的婚姻聚散離合,當然也較能理解當事人當下的痛苦、當事人之子女夾在配偶雙方間的徬徨。雖然律師的角色在法律上只是代理人,但律師在訴訟攻防之外,也會提供一些自身經驗供當事人參考,使當事人能有機會從除了法律以外的角度,重新觀察其每一個決定,反思是否過度的夾雜了情緒,是否有更圓滑或是折衷雙贏的方式可以解決紛爭。

結論

結論

在許多外國法制中,家事事件已經採取律師強制代理,

也就是說要離婚、爭奪子女監護等等家庭相關的事件,都一定要聘請律師才能進入法院。

這是因為家事事件中,非常需要一個客觀第三人協助當事人進行程序,

以促進效率、阻擋情緒,並保護當事人及子女的權益。我國目前雖然尚未採行這樣的制度,但事件的本質是相同的。

離婚就像是重度流行感冒。感冒不一定要看醫生,可以去藥局自己買藥吃,也可能會好。

但萬一我們以為的感冒其實是Covid-19呢?萬一其實是SARS呢?

就算幸運的沒有生命危險,那會不會有什麼副作用留下?

同理,離婚不一定要請律師,自己寫協議、自己打訴訟也可以離婚。

但是會不會要負擔過重的扶養費贍養費義務?會不會拿不到子女的親權?會不會將來想看小孩看不到?

更慘的是,會不會法院根本不判離?一

言以蔽之,離婚時若適當請求律師協助,能更保護雙方以及孩子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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