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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有了負責人,何解?一招報你知!

作者/黃柏榮律師,現為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111年我國中小企業家數超過163萬家,占企業總數百分之98,而我國中小企業大多為家族企業,許多的中小企業忽略接班、股權分配的問題,造成許多突發狀況,而有無法行使董事長職務的情況,導致公司經營面臨巨大的危機、僵局。何解?律師教你這招!

筆者曾遇過幾個案例,均為董事會、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的狀況:

狀況一:公司老董突然驟逝,子女無意願繼承,均辦理拋棄繼承,導致公司無法推選新的負責人。

狀況一:公司老董突然驟逝,子女無意願繼承,均辦理拋棄繼承,導致公司無法推選新的負責人。

狀況二:公司董事長未留遺囑,配偶與子女就遺產分配協商破局,所有繼承人無法行使股權,影響公司股東會成會。

狀況二:公司董事長未留遺囑,配偶與子女就遺產分配協商破局,所有繼承人無法行使股權,影響公司股東會成會。

狀況三:公司股東間紛爭,原董事長遭我方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對外代表公司以及行使董事長職務,其餘董事均辭職,無人可以代理董事長職位。

狀況三:公司股東間紛爭,原董事長遭我方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對外代表公司以及行使董事長職務,其餘董事均辭職,無人可以代理董事長職位。

上述幾個承辦案例,均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而影響公司日常經營以及股東利益,筆者建議前揭公司,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由法院臨時管理人代行該公司之董事會及董事長的職權,就臨時管理人之資格,不以股東為限,法院得個案審酌由適當的律師或會計師擔任,待選任臨時管理人確定後,由管理人進入公司處理公司日常營運,以及設法處理僵局。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 公司法第208-1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 公司法第108條(有限公司):「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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